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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联合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16—2020年)》(深府函〔2016〕83号)、《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深府〔2017〕1号)、《深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深府函〔2017〕1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岸电设施是指港口码头建设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岸基供电设备。

  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是指船舶接受岸电设施供电能力的相关设备。

  岸电使用是指船舶靠泊期间关闭船载发电机及锅炉转而使用岸电设施供电的行为。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作为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子项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财政委及深圳海事局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职责:

  (一)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及要求,编制补贴资金预算,制定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补贴申报,受理补贴申请,审核补贴资料,组织项目验收、评审和公示,建立资助企业及项目档案,监督核查补贴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三)负责支付补贴资金。

  (四)组织港口企业建设岸电设施,督促港口企业做好岸电设施运行维护工作,鼓励港口企业提高船舶岸电使用率。

  (五)组织本市航运企业开展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鼓励航运企业靠泊期间使用岸电。

  (六)推广应用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七)鼓励船舶安装尾气净化设施和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八)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在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中提出补贴资金子项年度利用计划额度。

  (二)对扶持项目进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人居环境委职责:

  (一)制定深圳市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计划,并将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相关的环保考核。

  (二)制定江海直达、港口工作船舶尾气排放特区技术规范和净化设施技术指南,负责技术规范和指南的培训和宣贯工作,协助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安装补贴项目验收。

  (三)制定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规范,负责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贯工作,协助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项目验收,协助深圳海事局对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四)会同深圳海事局建立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平台,做好数据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环境效益评估分析,提出政策修改意见。

  (六)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委职责:

  (一)负责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审核上报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补贴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以及补贴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组织实施补贴资金财政监督工作,根据需要对补贴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深圳海事局职责:

  (一)根据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要求对船舶进行执法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市交通运输委和人居环境委。

  (二)建立健全远洋船舶减排、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及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机制,履行监管责任。

  (三)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如实提供相关补贴申报材料。

  (二)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验收。

  (四)对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监察和审计。

 

第三章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深圳市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及使用和经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或活动。主要包括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费、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费用、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船舶首次靠港使用岸电测试费、岸电电价、岸电设施维护费用以及船舶岸电使用补贴。

  (二)新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主要包括深圳籍新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或购置费用。

  (三)船舶安装使用尾气净化设施。主要包括深圳籍江海直达、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尾气净化设施的改造费用。

  (四)船舶安装使用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主要包括深圳籍江海直达、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费用。

  第十四条 《深圳港绿色公约》是深圳港发起的自愿性公约,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加入《深圳港绿色公约》,具体加入流程见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建成并享受市级有关资金补贴的项目。

  (二)尚未建成验收的项目。

(三)与补贴内容无关的项目或活动。

  第四章 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标准如下:

  (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港口已经建成竣工并通过验收核查的岸电设施按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30%的标准资助。

  (二)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补贴:现有深圳籍货物运输船舶进行岸电受电设施改造的,按改造费用的30%进行资助。

  (三)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对港口岸电设施产生的供电需量费进行全额补贴。申请供电需量费的港口每季度靠泊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不得少于3艘次。

  (四)船舶首次靠港使用岸电测试费补贴:大型远洋船舶靠泊深圳港码头首次成功使用岸电的,给予相应港口码头企业3万元/艘的岸电测试费用补贴。

  (五)岸电电价补贴:市交通运输委按月在补贴申报网站上公布岸电电费政府指导价格,港口企业岸电供电价格应不高于当月岸电电费政府指导价格,对港口企业用电合同电价与政府指导价格之间的差价予以全额补贴。

  岸电电费政府指导价格包括普通价格和特别价格。本办法实施第一年按不高于船舶自发电成本的30%制定岸电电费政府指导普通价格,第二年和第三年上述比例相应调整为40%和50%,船舶当月自发电成本应依据上月新加坡MGO或MDO的月均价格进行测算,岸电电费政府指导普通价格不低于0.3元/kW·h。对于承诺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每次靠港均使用岸电的船舶,实行岸电电费政府指导特别价格,岸电电费政府指导特别价=岸电电费政府指导普通价格-0.1元/kW·h;

(六)岸电维护费补贴:对港口岸电设施维护成本给予补贴,岸电维护费补贴额=港口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维护费补贴标准。岸电维护费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港口企业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A) 岸电维护费补贴标准
A5% 0.13/kW·h
10%A5% 0.17/kW·h
15%A10% 0.22/kW·h
A15% 0.25/kW·h

  

(七)岸电使用补贴:对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阶梯式补贴,岸电使用补贴额=航运企业岸电使用电度电量×岸电使用补贴标准。岸电使用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

航运企业远洋船舶岸电使用率(B 岸电使用补贴标准
10%<B≤15% 0.05元/kW·h
15%<B≤20% 0.08元/kW·h
20%<B≤25% 0.1元/kW·h
25%<B≤30% 0.13元/kW·h
30%<B≤35% 0.15元/kW·h
35%<B≤40% 0.18元/kW·h
40%<B≤45% 0.20元/kW·h
45%<B≤50% 0.23元/kW·h
B>50% 0.25元/kW·h

  (八)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新增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的深圳籍船舶,按船舶发动机成本的30%予以补贴,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九)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深圳籍江海直达、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符合深圳相关标准要求的尾气净化设施的,经验收合格后按尾气净化设施改造费用的50%予以补贴。

(十)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深圳籍江海直达、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符合深圳相关标准要求的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海事或环保部门联网的,按在线监测设备费用的50%予以补贴。

 第五章 补贴申报与审批

  第十七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和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费用补贴的申报流程如下:

  (一)港口企业或船舶所属企业按年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岸电设施建设或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能充分说明补贴项目的相关情况,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市交通运输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出具资助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申报流程如下:

  (一)港口企业按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岸电设施运行、使用和需量费金额等相关情况,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二)市交通运输委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资助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船舶首次靠港使用岸电测试费补贴申报流程如下:

  (一)港口企业按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船舶首次靠港使用岸电测试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能充分说明船舶首次靠港进行岸电测试的相关情况,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二)市交通运输委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资助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岸电电价补贴申报流程如下:

  (一)港口企业按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岸电电价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岸电设施运行、使用,船舶使用岸电,岸电设施电费,船舶岸电使用费等相关情况,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二)市交通运输委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资助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岸电维护费补贴申报流程如下:

  (一)港口企业按季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岸电维护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岸电设施运行、使用,船舶岸电使用,岸电设施电费,船舶岸电使用费,码头船舶岸电使用率等相关情况,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二)市交通运输委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资助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岸电使用补贴申报流程如下:

  (一)航运企业按年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岸电使用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包含该航运企业该年度在深圳港使用岸电船舶以及靠泊深圳港所有船舶的详细信息,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二)市交通运输委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资助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申报流程如下:

  (一)新增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的深圳籍船舶的有关企业在完成船舶购置并注册后按年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相关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相关情况,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二)市交通运输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出具资助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通过公示的补贴申请企业应和市交通运输委签订承诺书,承诺申请补贴的船舶在全寿命周期内均为深圳港服务。

  (四)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申报流程如下:

  (一)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安装前,企业应依据船舶尾气净化设施技术指南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尾气净化设施安装并投运后,企业应按年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相关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能充分说明船舶尾气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和净化效率等相关情况,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三)市交通运输委应会同市人居环境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并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补贴申报流程如下:

  (一)企业应依据相关规范安装符合要求的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二)系统安装完成后,企业应按年度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相关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能充分说明船舶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建设的相关情况,具体材料应依照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三)市交通运输委应会同市人居环境委、深圳海事局等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并出具资助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项目公示完成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待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拨付相应补贴资金。

  第六章 项目核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应在港口岸电设施及深圳籍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建设期间及建设完成后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技术指标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深圳海事局应根据国家排放控制区相关要求对船舶岸电使用情况和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履行监管责任,如发现有违规船舶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市交通运输委和人居环境委。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应及时将与补贴资金相关的船舶信息通报给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相关船舶有违反本办法要求或不履行《深圳港绿色公约》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交通运输委。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市财政、监察部门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市审计部门应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并接受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补贴申请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凡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停止发放资金,追缴相应财政补贴资金,并在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港口企业应诚实开展材料收集上报工作,严格规范企业自身行为,遵纪守法,杜绝与航运企业串通作假骗取补贴等现象。出现违法行为将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在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核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布,提供的相关材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补贴项目实施情况的核查结果将作为相关企业再次申请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不履行《深圳港绿色公约》相应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委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求其返还补贴资金。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人居环境委、财政委、发展改革委有关管理人员不依法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项目验收或材料审批核查的相关人员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人居环境委和深圳海事局等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遵循核查程序,避免违规操作,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在核查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补贴资金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的项目或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港口协会成员单位

  • 深圳港口协会

会长单位: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深圳市大铲湾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深圳平盐海铁联运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单位:深圳市华舟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单位: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